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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械公司行贿东窗事发 企业负责人被判刑

来源:    时间:2018年02月22日    点击数:    5星

医生收受回扣固然是践踏法律的犯罪行为,而行贿行为也同样触犯了法律的底线。2018年2月,安徽省一家器械公司就因向宿松县两家医院的骨科输送回扣被判处罚金25万元,公司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据了解,对两家医院骨科的回扣输送金额超过650万元。

2012年7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合肥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得到宿松县某医院骨一科、骨二科和宿松县某中医院骨一科、骨二科的特别关照,在向宿松县某医院、宿松县某中医院供应医疗耗材过程中,时任法人许某某分别给予两家医院的骨科每月所用耗材的10%至20%不等比例的回扣款,共计人民币6573271元。

送给宿松县某医院骨一科的回扣比例为耗材销售价的10%至20%不等,回扣款高达1949921元。送给宿松县某医院骨二科的回扣比例为耗材销售价的10%至15%不等,回扣款1611856元。

送给宿松县某中医院原骨科(分科前)的回扣比例为耗材销售价的10%至20%不等,骨一科回扣款为1251678.5元。送给宿松县某中医院骨二科的回扣比例为耗材销售价的10%至20%不等,回扣款为1274681.5元。

2016年该起行贿案件东窗事发。2017年12月,上述公司和许某某均被以单位行贿罪提起公诉,并受审。

宿松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事业单位财物,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许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考虑到许某某坦白、自愿认罪,公司积极缴纳罚金等因素,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25万元;许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当下的态势下,行贿是一条末路,切莫存侥幸心理,否则迟早出事。

(环球医学编辑:贾朝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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