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手滑多转账4万多患者不退 只能吃哑巴亏?
医院算错账的事件时有发生,很多情况都是多收了患者的钱。不过这一次,医院多退了患者4万余元,而患者拒绝还钱。医院只能吃哑巴亏了吗?
2017年4月至5月,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月河镇的王某因患动脉瘤,以月河镇外诊省级方式转院至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33728.27元。王某有新农合医保,出院后经有关部门审核,卫生部门应为王某补助新农合报销款42524元。2017年8月18日,王某所在的乡镇卫生院向王某的银行账户转账42524元。不料,因医院会计把关失误,医院于2017年10月17日再次向王某银行账户转账42524元。医院发现重复转账后,多次找到王某,要求退回多报销的42524元,王某均以属于医院失误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退还。医院遂诉至法院。
桐柏县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王某的行为属不当得利,应向医院返还其被重复报销的42524元新农合补助款。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此即不当得利的法律定义。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本案中,因医院多向被告王某转账一次新农合补助款,导致医院亦即国家新农合款项受损失,而王某因此获利,无故多得了补助款,二者具有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并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必相同。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受益的无权处分人获得的是物的价金,而物的原所有人丧失的是该物所有权,但仍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君子爱财,取之以道。王某认为其多收新农合补助款系医院过失导致,自己并无过错不应退还的辩解理由,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不当得利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要注意的是,不当得利在法律适用上是“兜底条款”,在其他归责不能适用时才适用该条款。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属于债权,没有理由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仍为合同解除生效时。这也是它不同于合同无效场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时效期间起算点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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