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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好心为患者提供免费治疗反被告 冤不冤?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20年11月05日    点击数:    5星

有时,医院会为患者提供免费治疗,但若出现医疗纠纷,医院是否应担责呢?我们来看以下案例。

医院为患者提供免费治疗 效果不佳

长跑运动员张某,自16岁起开始高强度训练,几年后发现双足2~4趾屈曲畸形,拇外翻,跑步时疼痛,未予系统治疗,曾在市医院行拇外翻矫形术,术后效果不佳,足趾畸形复发且渐加重,后以“双足畸形”收住某骨科医院,医院为其免费治疗,进行手术。

然而,术后患者双足出现严重疼痛。3月后行左足小趾伸肌腱松解。术后患者疼痛仍不缓解,请院外专家会诊后分别两次行神经阻滞治疗。

治疗后,张某的左膝不能伸直,行肌电图检查结论为未见明确神经元损害。此后患者长时间于骨科医院接受对症康复治疗,可是症状仍无明显改善。

法院判医院赔偿患者16万余元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术后患者双足出现严重的疼痛,经保守治疗无效,考虑为复杂性区域疼痛综合征第一型(反射性交感神经萎缩综合症),医方分别两次行神经阻滞治疗,该治疗有临床指征,手术方式符合医疗常规。第二次神经阻滞治疗后10天,患者出现左膝不能伸直,屈肌痉挛现象,被动伸膝可引起剧烈疼痛。

神经阻滞治疗后出现的症状不能用神经阻滞治疗过程中医源性损伤解释,但不能排除与神经阻滞治疗有关,或术后出现新发上运动神经元疾病的可能,可出现上述问题后,医方未尽快请神经内外科相关科室会诊以明确病因并指导下一步治疗,对其病情诊断及治疗有延误,存在过失。该过失与与患者目前遗有左膝不能伸直,屈肌痉挛,下肢肌肉萎缩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医院责任比例酌定为30%,判决骨科医院赔偿患者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骨科医院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其是在患者没有经济能力就医的情况下,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免费对患者进行治疗,没有收取任何费用,这并不是《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诊疗行为,而是医疗救助行为,应该保护善意救助者,免除或者适当免除医院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医院对患者的治疗行为虽然不收取费用,但并不改变其性质,其仍属于诊疗活动的范畴,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诊疗活动的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免费治疗属于紧急救助行为吗?

我国《民法总则》第184条于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被称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

本案中,虽然骨科医院对患者的治疗行为未收取任何费用,但该治疗行为并非是在患者的人身安全遭受侵害的紧急情况下所进行的救助行为,不属于《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的紧急救助行为,因此骨科医院不能基于该条法律规定免除民事责任。

医院为患者进行免费治疗的举措,着实难能可贵,是彰显爱心的善举。不过,患者在医院接受治疗,并在诊疗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医院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不收取费用并不构成医院减轻或者免除民事责任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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