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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于家中输液死亡 只因一个原因村医赔偿60余万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21年04月01日    点击数:    5星

有些村医认为:“有学历和没学历都一样是村医,有医师资格证书和没医师资格证的都一样是村医。读了一本又一本证书还不是都放在抽屉里,难不成可以挂脸上?也没必要要求村医一定要达到什么学历、资格,再说了,现在村医缺口这么大。”以下案例中,村医安排自己无执业资格的妻子多次前往患者家中为其输液,患者死亡。对此,医方担责几何?

村医安排无执业资格的妻子为患者输液 患者死亡

45岁的患者王先生,因外伤在某市医院住院治疗半个月,出院后在村卫生室继续治疗。村医刘某为王先生开具处方,并多次安排妻子张女士前往王先生家中进行输液。张女士为村卫生室护理人员,并无执业资格。

2个月后,张女士到王先生家中为其输液,在观察一会儿后返回卫生室。之后在输液过程中,王先生出现口吐白沫、翻白眼、出虚汗、嘴唇发紫等症状,被120急救车送至医院抢救。不幸的是,王先生因抢救无效于当日去世。

经公安机关尸检鉴定,王先生的死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伴冠状动脉血栓栓塞至心跳骤停猝死。

经公安机关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村卫生室刘大夫、张女士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王先生死亡均存在因果关系,张女士的参与度建议为5%~15%;刘大夫的参与度建议为40%~60%。

王先生家属认为,张女士无医师资格却长期从事医疗行为,属于非法行医。刘大夫作为执业医师,将医疗行为安排给不具有医师资格的张女士,造成了被害人王先生死亡的严重后果。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刘大夫、张女士、村卫生室、居委会、镇卫生院等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0余万元。

公安机关对张女士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刑事立案。

患方获赔6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的死亡与刘大夫、张女士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结合医疗行为参与度鉴定意见,判决刘大夫、张女士赔偿患方65万余元。

刘大夫、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村医输液一定要考虑的注意事项

近年来,对村卫生室输液的限制愈发严格,并出台相关规定,例如:

逐步减少门诊静脉输液。

限定输液疾病范围,只有在患者出现吞咽困难、严重腹泻等情况下,才需要使用静脉输液,同时规定53种无需输液治疗的常见病、多发病。

村卫生室输液要审批备案,未获得审批不得开展输液服务。不少地方还对静脉输液资格设置了相关考试,考试不合格不准输液。

开展村卫生室处方点评,每月随机抽查一周门诊不少于10个常见病、多发病处方,对滥用静脉输液、抗生素和激素的乡村医生,进行公示、通报批评并结合绩效考评扣分,并予以经济处罚。

加强督查,卫生监督部门每月定期开展村卫生室规范静脉输液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督导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就问题责成限期整改。

限药供应,村卫生室常用的抗菌药物、中医注射剂、辅助性等药品的使用越来越被大范围限制。

此外,本案中,张女士遵从刘大夫的医嘱前往王先生家中为其输液,但其并没有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属于非法行医并造成就诊人死亡,将面临刑事处罚。

每一位乡村医生要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养水平,从治病到防病,从整体方面着手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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