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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体检报告未告知员工本人 谁担责?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21年09月18日    点击数:    5星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不过,职工体检作为一项职工福利,并无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是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确定。

如今,每年为员工体检已成了绝大多数企业的“标配”。体检报告作为记录身体指标正常与否的资料,如不能及时送交到职工手里,隐患未能尽早发现,用人企业和体检医院该为此负责吗?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

医院将体检结果邮件发给用人单位 单位未告知职工

2010年12月,王某进入昆山某纸制品公司工作,工作内容为操作瓦楞机。2017年、2018年,公司委托昆山一家医院对公司接触职业危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通过邮件形式将包括王某在内的职业病体检名单发送医院,名单中列明了体检人员的姓名、工种、接触有害因素等内容,王某列明的接触有害因素为“噪音”。

2017年,王某被检查出“1、双耳高频平均听阈≥40dB,建议加强听力防护、定期复查电测听;2、尿隐血2+、蛋白3+,建议充分休息复查尿常规”。

2018年,王某被检查出“尿蛋白3+,尿隐血3+,建议充分休息复查尿常规”。医院均在当年通过邮件方式,将职工体检结果汇总后发送给用人单位,并要求公司让职工在《异常结果告知表》中签字确认并回传。纸制品公司并未回传,也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王某。

2019年6月,王某因“发现血肌酐升高2天”至昆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慢性肾脏病5期、慢性肾炎综合征”。此后,王某又多次入院就诊,陆续花费医疗费3.6万余元。面对突如其来的重病,王某才想起自己一直未拿到单位两年的体检报告,他认为公司和医院未将尿常规异常等体检结果告知,导致病情加重,负有责任。2020年5月,诉至昆山法院,要求某纸制品公司、某医院承担连带赔偿医药费6万元。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和医院承担王某各项损失20%的连带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纸制品公司表示,王某所患的疾病系其自身身体原因导致,且尿毒症是一种不可逆的病症,与公司是否告知其体检结果并无关联;其次,根据公司调取的王某医保使用记录,可明确看出其先后在2011年4月至2014年4月多次进行尿常规、血常规等检查,在2012年至2018年期间不断服用主治慢性肾炎类药物,说明王某对其身体状况明知。

体检的医院则辩称,医院接受纸制品公司的委托,对其员工进行职业病检查,双方之间为委托合同关系。医院已经依约对委托体检的员工进行了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告知了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过错。医院只有在发现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时才对劳动者有告知义务,在其他情况下没有法定告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王某形成尿毒症与未告知体检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相关比例进行司法鉴定,认为“王某的慢性肾脏病5期(尿毒症)系自身疾病,其于2017年及2018年两次体检报告,虽均提示尿常规异常,但未能知晓,故不能及时进行检查以及医疗干预。体检结果未告知对其慢性肾脏病的病程进展会产生一定影响,但限于现有材料无法判断原因力大小”。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纸制品公司应当为王某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王某未能及时复查治疗,最终发展成尿毒症,应认定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纸制品公司抗辩王某对自身疾病是明知的,因王某社保记录医疗费明细未体现尿检结果,无法推定王某对该病情的发展有明确认知。

医院在发现职业禁忌或疑似职业病时对王某负有法定告知义务,医院抗辩已将职业病检查结果告知公司并要求对其员工进行告知,根据行业标准,该行为不能免除医院对王某的法定告知义务,医院侵权行为成立。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王某在参加体检后未索要体检报告,对自身的身体状况疏于关心,且尿毒症不属于职业病,是王某本身体质决定的,公司及医院未将体检结果告知的行为会延误病情治疗但结果不可逆转,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作用力较小。

法院结合当事人述称意见、体检的性质、双方过错行为和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酌定公司、医院承担王某各项损失20%的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王某目前所用医疗费用3.6万余元的20%,后续因该疾病产生的相应损失,王某也可据此比例向法院主张其合法权益。

将“福利”变为“权益”

尽管职工体检并非用人单位的义务,但有些健康检查却是法定的。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的体检包括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定期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还有部分省、市针对特定人群的体检出台了相关规定。例如,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常见病检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当定期组织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有法律人士指出,体检虽非法定福利,但能够体现企业对员工的人性关怀,提高员工的劳动生产效率,对企业和员工来说是双赢。

对于体检报告的异常指标,相关法律法规也要求用人单位和体检机构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只有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发挥疾病预警的作用。同时,作为劳动者也应该积极关注自身健康状况,主动了解年度体检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就医,以免造成不可知的严重后果。


references:体检报告异常没有告知员工 企业医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https://www.163.com/dy/article/GK5LODQN0552ADW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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