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因抢救条件所限致患者死亡 担责几何?
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有责任吗?
一患者在江苏泰州某民营医院治疗期间,突发意外死亡。家属认为,该患者死亡系医院工作人员抢救不力、未及时转院等原因所致。对此,医院担责几何?
家属诉医院因抢救条件所限致患者死亡 索赔71万余元
2022年3月4日,王某(化姓)不慎被重物砸伤右足背,入住泰州某民营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其右足多处骨折并有大面积皮肤软组织撕脱等。
3月20日,王某同病房病友的护工发现其瘫坐在马桶上,遂呼叫值班医生进行抢救,但没能挽回生命。
经泰州市医学会鉴定:“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王某家属认为,死亡原因系医院方工作人员草率治疗、抢救不力、未及时转院等原因所致,医院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遂将医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1万余元。
一审: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
涉事民营医院辩称,患者家属所述内容基本属实。该院的医疗过错行为,更多的是客观因素所致,而非主观原因所致。当发现王某瘫坐在马桶上时,被告立即组织抢救,只是因自身抢救条件、抢救水平的限制,未能挽回王某的生命。泰州医学会所述“相关检查不完善”,应当理解成是对医疗管理方面的意见,而非死亡原因方面的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及比例的确定,应结合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损害结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以及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根据鉴定结果,最终,法院酌情确定涉事医院对王某的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法院认定,王某一方的损失合计129万余元,由涉事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38万余元。
抢救条件,并非指有急救车、气管插管、除颤器,其指的是能够快速识别、快速启动、快速反应、有效施救并有强大技术支撑的一个体系。显然,并非所有医院都具备该体系。如何真正把院内急救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培训和演练必不可少。
references:泰州一民营医院因抢救条件所限致患者死亡,一审被判决担责三成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50722321456729199&wfr=spider&for=pc
- 评价此内容
- 我要打分
近期推荐
热点文章
热门关键词
合作伙伴
Copyright g-medo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环球医学资讯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网络实名:环球医学:京ICP备08004413号-2
关于我们|
我们的服务|版权及责任声明|联系我们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经营性-2017-0027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 京卫计网审[2015]第03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