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在部分地区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
6月29日消息 - 据悉,28日卫生部网站发布的《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有关精神,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经研究,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通知》明确,试点时间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试点地区为:天津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福建省厦门市、云南省昆明市;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医师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申请者已离职或退休,身体健康;为执业医师,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累计执业满5年;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3年;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诊疗范围与申请者的医师执业范围一致;个体诊所符合卫生部制定下发的各种诊所基本标准;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选址符合环保要求等。同时,还鼓励符合条件的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前沿医学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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