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建立新农合定点机构医药费用通报和警示告诫制度
6月10日消息 - 近日,山西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通报和警示告诫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定期汇总和分析评估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药费用,随时掌握医疗费用动态,并根据既往3年的住院医药费用情况和同级同类医疗机构的医药费用情况,制定各定点医疗机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标准。原则上参合农民住院次均费用控制标准不得超过上年度同期的5%。
《通知》规定,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对超过平均医药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下达警示告诫通知书,并限期整改。对于在整改时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要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下达二次告诫通知书;对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要在山西全省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前沿医学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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