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严防“被精神病”
6月30日消息 - 据悉,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草案)》,该条例有望于2011年底出台。
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戴广宇指出,草案严格规定,只有“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提出精神疾病诊断申请,并要求必须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在特定的医疗场所做出对精神疾病的诊断。对于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对住院观察有异议的,有权提出专家复核。复核专家应包括两名以上没有参与过该患者诊治的、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自复核自申请之日起的7日内完成,并出具复核意见书。对于不符合住院治疗标准的,应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草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与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串通,将无精神疾病人员送入医疗机构住院诊治,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参与的工作人员将被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后果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要求,公安、民政和城管等在执行公务中,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疑似精神疾病患者且查找不到其监护人、近亲属的,按救助制度的职责分工,帮助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疾病诊断。只有经甄别确诊罹患精神疾病者才给予救助治疗。
草案还要求,深圳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开相关精神卫生信息。(前沿医学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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